本文转自‘中国法学’微信公众号
应飞虎 新2会员管理端10888教授
内容提要:半个世纪以来,人类的认知偏差被不断发现和验证,理论成果被经营者大量应用于市场营销。利用认知偏差进行市场营销并不违反现有法律关于消费者知情权、自主交易权等规定,但它损害消费者利益于无形之中,在宏观上还会改变正常的市场竞争模式和交易模式,导致不当的资源配置,从而形成行为市场失灵。在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层次、信息呈现的方式以及损害结果的隐蔽程度等方面,行为市场失灵与传统市场失灵完全不同,从而对传统规制理论构成了挑战,也在经济法相关制度方面形成了新的立法需求。认知偏差是人类的适应性进化,在应对行为市场失灵的过程中,需要基于这一事实判断,超越传统规制方式和规制方案,形成新的规制理念和规制路径,在信息工具的使用、特定营销情形的限制或禁止以及消费教育的开展等方面,构建应对行为市场失灵的经济法体系。
关键词:行为市场失灵;信息不对称;认知偏差;消费者权益;经济法